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9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佰通数码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渊。
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仓佰通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