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464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上工量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云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上工量刃具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