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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满家福百货店、佛山市厨威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又来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3818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381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满家福百货店、佛山市厨威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又来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381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满家福百货店,佛山市厨威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又来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381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满家福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丘奋辉,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衡,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厨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潭晓。

被告:佛山市金又来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萍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满家福百货店、佛山市厨威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又来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满家福百货店、佛山市厨威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又来粮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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