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初54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伟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承龙,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罗莱家居。
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喜丰花园1号楼3单元105-205室。
经营者:王琳,女,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罗莱家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