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78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涂菲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涂朝贤,经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涂菲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