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81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跃龙街道杭州华联商超贸易东海路加盟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经营者:朱春冬,该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跃龙街道杭州华联商超贸易东海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