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与厦门新油源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2民初710号
案件名称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与厦门新油源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新油源石油有限公司西井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710号原告: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8-26层。

法定代表人:夏世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军,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新油源石油有限公司西井加油站,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西井。

负责人:罗求实。

原告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司与被告厦门新油源石油有限公司西井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立案。

原告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原告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一帆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