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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毛红珍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54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毛红珍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毛红珍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541号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曾世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毛红珍家具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经营者毛红珍,女,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7********。

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毛红珍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9月2日,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毛红珍家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唐 蕾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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