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0301号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廖苔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龙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颜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