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696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万守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中都烟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四季花苑63号。
经营者:张建国。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中都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半费),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