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MUHAMMADAKHTERRAZA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刑初315号
案件名称MUHAMMADAKHTERRAZA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muhammad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muhammad,国籍巴基斯坦,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无固定职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翻译人郑志军,深圳市大章翻译有限公司英文翻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2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muhammad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muhammad及翻译人郑志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muhammad受雇于arshadhussan(另案处理),租用深圳市福田区玮鹏花园5栋6f,从通讯市场低价收购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三星等品牌手机,后销往巴基斯坦进行非法牟利。

2015年8月11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玮鹏花园5栋6f房内抓获被告人muhammad,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三星手机共计143部、vodafone平板手机6部。

经鉴定,其中75部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5c型手机及25部假冒注册商标的三星a5型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2117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muhammad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muhammad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muhammad表示其不清楚中国法律,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其不是老板,老板是arshadhussan,玮鹏花园5栋6f是老板租赁的;

涉案手机是其到市场上询价后告知老板,老板再通过微信与供应商联系采购,供应商直接将手机送到案发地点,货款也是由老板转账支付,有个别时候老板会提供供应商的账号信息让其进行转款,钱款是老板打入银行卡的;

其将收到的手机进行检测后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巴基斯坦,其不清楚涉案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不清楚涉案手机是正品还是假品,涉案手机有些是带包装加配件的,有些是无包装无配件的;

其每月领取5000元人民币工资,老板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其巴基斯坦的妻子;

其很担心家人现状,其还有小孩需要抚养,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到巴基斯坦。

经审理查明:第8494299号“”商标由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手提电话、智能电话、笔记本电脑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止。

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

2014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muhammad在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玮鹏花园5栋6f房,从通讯市场低价收购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三星等品牌电子产品,后销往巴基斯坦进行非法牟利。

2015年8月11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玮鹏花园5栋6f房内抓获被告人muhammad,查获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手机75部、三星手机及平板电脑68部、vodafone平板电脑6部。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75部苹果手机为假冒“”和“”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68部三星手机及平板电脑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鉴定,涉案75部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5c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3675元,涉案25部假冒三星注册商标的a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75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21175元。

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涉案手机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的身份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苹果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建议销售价格参考、商标注册证、授权书、鉴定证明、情况说明材料等书证;

3、被告人muhammad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8494299号“”注册商标、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muhammad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muhammad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涉案手机是其去华强北手机市场收购的,收购价格较低,且属翻新假冒手机;

另外被告人muhammad供述的收购来源并非正品销售渠道,且收购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产品,可以认定被告人muhammad应知其所收购的手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案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尚未销售,被告人muhammad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不是针对涉案侵权产品本身价值的确认,而是对侵权产品标价、实际销售价格或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的评判和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muhammad辩称并不清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系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为依据做出价格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涉案财产的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221175元依法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muhammad的犯罪金额、犯罪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muhammad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菁菁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