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801-815。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伟,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32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伟,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元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顺驰路东起3号。
法定代表人:李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元辰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5年11月4日,北京华艺视界印刷设计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元辰文化有限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元辰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元辰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