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25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高新区视光眼镜店,经营场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杨柳国际新城东三路东爱客多商贸杨柳店超市出口处。
经营者:杜年琪。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高新区视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