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127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佳合鑫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第47中学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帆,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佳合鑫五金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陈 洋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