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7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荣甫,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金整,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世纪江南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开发区天元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香,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皓天环保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陈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江,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金恒,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刘荣甫、何金整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世纪江南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皓天环保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肖金恒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终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荣甫、何金整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荣甫、何金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荣甫、何金整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