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335号原告:福州路宝交通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叶必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标,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联合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实际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纪玉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路宝交通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合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路宝交通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联合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110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原告福州路宝交通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