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81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范宝弟移动通信设备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龙基中路16号。
经营者:范宝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范宝弟移动通信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