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7285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011162F)。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鄞州石碶小蒋麻将机商行(个体工商户,业主:蒋露慧,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83198301151414,汉族,住奉化市江口街道蒋葭浦村西房56号)。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北路东方阁小区11幢104室(塘西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石碶小蒋麻将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