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4845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陵区道华水果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文汇东路**(文汇东路医学院西区南门西侧)。
经营者:周永琴。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广陵区道华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