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676号 原告:广州市观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顺和街十一巷****。
法定代表人:刘观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港,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彪,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声杰,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雄,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亮亮,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广州市观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港、柯声杰、冯亮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观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观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观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