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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销售公司与汶上县双星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8民初306号
案件名称中海油销售公司与汶上县双星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海油销售公司,汶上县双星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306号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7区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大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双星加油站,经营场所:汶上县康驿镇驻地南105国道587公里处(路西)。

经营者:吕勇,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民,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与被告汶上县双星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海油销售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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