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桦壕汽配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施耽。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古文,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桥北广佛路9号至15号快捷汽车配件市场C区6座617号。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桦壕汽配行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8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桦壕汽配行上诉称,被上诉人2014年即以相同诉求起诉,但未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6月,被上诉人再次起诉,主张上诉人假冒注册商标,被上诉人的诽谤言论损害其名誉,造成其损失,请求法院受理其要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3万元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本诉属侵害商标权纠纷,而上诉人的反诉与本案本诉并非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无关联,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桦壕汽配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