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17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智斌,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智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