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终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李时珍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余春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20817马里兰波斯达芬伍德路10400(10400FernwoodRoad,Bethesda,Maryland20817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凯文﹒M﹒金柏,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爱杰,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PORATION)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PORATION)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上诉人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