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512号原告里莫瓦有限公司(RIMOWA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隆理查德-拜尔特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迪特·莫茨泽克(DieterMorszeck),该公司CEO兼总裁。
委托代理人穆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倍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里莫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亿倍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里莫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里莫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50元,由原告里莫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