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150号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中路。
被告郫县码头铜锅火锅店。
经营场所:四川省郫县团结镇花篱村9社。
负责人唐菲,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郫县码头铜锅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调解结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