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3454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正货通手机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高映君。
被告高映君,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正货通手机商行、高映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映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映君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