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8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金佰大超市。
住所地:新乡市。
负责人:朱常运。
委托代理人:刘洪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金佰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