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99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单位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文昌饮茶庄。
经营者:马永刚。
被告:沈阳茶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文昌饮茶庄、沈阳茶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