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行保2号申请人:倪钇株。
被申请人:吴江市庙港阳光超市,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庙港沿湖路。
经营者孙巍。
申请人倪钇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钇株以被申请人吴江市庙港阳光超市公开销售的大闸蟹包装盒侵害其第ZL201530324256.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请求法院责令吴江市庙港阳光超市停止该销售行为。
但倪钇株未能提交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以证明其稳定性,且该诉前行为保全的申请事项亦不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倪钇株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