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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1932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19327号 原告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程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一凡,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懿丰,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第1302444号、第1302445号“平安”商标为深圳足球俱乐部于1998年5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专用期限自200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保护范围为第41类,包括: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

原告于2009年9月受让取得涉案商标,并一直持有使用至今。

原告发现,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组织了名为“挑战大明星平安小英雄”的系列足球赛,其名称中“平安”二字与原告商标完全一致,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举办的“挑战大明星平安小英雄”体育比赛侵犯原告第1302444号、第1302445号“平安”商标权;

2、被告停止举办“挑战大明星平安小英雄”足球赛;

3、被告在《文汇报》、《深圳晚报》,及被告官方网站(http://www.pingan.com)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被告赔偿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5、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足球赛系借其名义组织,实际组织人为第三方,且涉案足球赛并未在深圳市举行,涉案侵权行为地不在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案不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理范围。

因此,原告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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