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58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商业城内格林华城(泾陵路*******号)商铺。
经营者:叶培平,男,1974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