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1085号原告: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慧丽,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红蔓童装店(登记经营者:杨敬中),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红蔓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玉涛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