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民初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秀育,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黄秀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秀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被告立即变更其会员名称,变更后的会员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字样;
2.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坐便器等卫浴用品;
3.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欧派”、“0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5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注册“香港欧派卫浴”会员名,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坐便器等卫浴用品,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网店上非法使用“欧派”文字,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黄秀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交换证据、未提出质证意见。
原告欧派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及拟证明的内容: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七页,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十二页,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十二页,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五页,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四页,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4378572、1128213、1137521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原告“”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悠久。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文件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十页,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包括:(1)2007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2)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
(3)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4)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原告被评定为2012中国厨卫百强企业。
(5)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授予原告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6)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颁发的证书,原告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7)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原告2014年被授予“最具价值十强品牌”。
(8)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原告2014年被授予“创新能力十强企业”。
8.(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十一页,证明原告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
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4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二十六页,证明审计部门对原告使用“欧派”和“OPPEIN”品牌获得的利润的审计情况,原告“欧派”和“OPPEIN”品牌价值极高。
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二十二页,证明原告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
1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六页,证明原告耗巨资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12.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年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等复印件一份十七页,证明原告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的情况,也证明原告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宣传的情况。
1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82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四十九页,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4.公证费票据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700元。
15.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披露的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及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二份二页。
另外,原告提供了由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封存的印有“”“”标识坐便器和印有“”标识三角形艺术盆各一件,证明被告开具掌柜名为“香港欧派卫浴”的淘宝店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卫浴产品的事实。
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出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有原件及实物予以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材料,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欧派公司于1994年7月1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73581112元,法定代表人姚良松,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家具制造业。
原告欧派公司系第4378572号“”、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前述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截止)。
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
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
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
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
餐具柜;
金属家具;
碗碟柜;
餐具架;
贮存架;
盥洗台(家具);
食品输送车(家具);
送晚餐小车(家具);
柜台。
有效期限自200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
2015年3月24日,原告欧派公司获得“粤作登字2015F00001907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作品类别“F美术”,系该作品著作权人。
2007年7月9日,原告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8年10月,原告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2008年2月,原告获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5年3月、2008年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原告在2012年度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3年9月,原告公司被授予“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2014年12月28日,原告的欧派品牌战略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原告2014年被授予“最具价值十强品牌”;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授予原告“创新能力十强企业”。
2015年12月30日,因被告在淘宝网销售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的卫浴产品,原告欧派公司委托其代理人杨今朝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6年1月29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6)莱凤城证民字82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保全的网页显示:掌柜名为“香港欧派卫浴”的“587655107”网店在淘宝网上销售“欧派卫浴洗脸盆台上盆艺术盆洗脸盆”系列产品。
原告代理人在该网店内选购了关键字为“欧派台上盆/洗脸盆/三角形艺术盆/洗脸盆402”产品和关键字为“特价欧派卫浴马桶/节水静音超炫坐便器/K2980含视频”产品各一件,淘宝网生产了订单编号分别为1513930595147138和1513930595157138的两笔订单(订单生成后显示昵称:香港欧派卫浴,真实姓名:黄秀育),即(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82号公证书封存的侵权实物。
另查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会员名香港欧派卫浴注册信息如下:姓名黄秀育;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137××××5098。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焦点是:一、被告黄秀育是否侵犯原告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原告欧派公司要求被告黄秀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的依据是否充分。
关于被告黄秀育是否构成侵犯原告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公司系第4378572号“”、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这四个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被告黄秀育在淘宝网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均系坐便器、盥洗盆等卫浴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被告销售的具有“”和“”标识的产品和原告欧派公司的第4378572号“”、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中文字构成、英文字母排列、字体及字体颜色等要素均相同。
其次,在商标的显著性及消费者的注意力方面,原告欧派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和20类商品上的“”和“”商标注册时间长,原告持续使用商标,也进行相应的广告宣传,其市场信誉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原告以上注册商标有着较强的识别力,消费者看到“”和“”文字,通常会联想到原告欧派公司的家居卫浴产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二)、(三)项,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使用与原告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同类产品,构成对原告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原告欧派公司要求被告黄秀育停止使用含有“欧派”字样的淘宝网会员名称、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卫浴用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欧派公司要求被告黄秀育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的问题。
在诉讼中,原告并未提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额度的相关证据,也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额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合考虑原告欧派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商品市场价值和被告黄秀育的侵权状况,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付出的必要费用,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本院确认被告黄秀育应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秀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淘宝网会员名称,变更后的会员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字样。
被告黄秀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用品。
被告黄秀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
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黄秀育负担。
该款已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黄秀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付还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