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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董洪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8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董洪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董洪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169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洪英。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洪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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