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99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南湖大队上湾。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云,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