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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竹箦欧凯副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274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竹箦欧凯副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溧阳市竹箦欧凯副副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27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理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竹箦欧凯副副超市,经营场所溧阳市竹箦镇余桥镇前街**号*幢。

经营者严忠华,男,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竹箦中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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