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723号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大食品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香坊工业园起步区17-04号。
经营者:黄占权,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黑龙江珍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成亮八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五叙街9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成亮,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一六大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五叙街9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成亮,总经理。
被告:李成亮,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秋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庆丰村辛家。
法定代表人肖玉龙,总经理。
被告:肖玉龙,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松,黑龙江泰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冰,黑龙江泰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大食品厂与被告哈尔滨成亮八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一六大农食品有限公司、李成亮、哈尔滨秋联食品有限公司、肖玉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大食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大食品厂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大食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20元,减半收取计23,610元,由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大食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