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20号原告广州无极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蒙仲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梦,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提干,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无极钓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提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无极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无极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