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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郑州一口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美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627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郑州一口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美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州一口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美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627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一口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孵化楼1510号。

法定代表人:袁俊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美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产业集聚区解放路以南餐饮中央厨房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存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一口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美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经庭审后发现新的侵权事实,根据新证据另案起诉本次侵权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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