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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峰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平乡县超顺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529号
案件名称赤壁市峰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平乡县超顺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赤壁市峰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平乡县超顺儿童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29号原告:赤壁市峰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永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寅斌,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云云,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超顺儿童玩具厂,经营场所: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家村。

经营者:董炳栋。

委托代委理人:吴会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委理人:王红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壁市峰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超顺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峰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峰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元,由原告赤壁市峰达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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