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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城市家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城市家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家乐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9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城市家乐福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苏振乾。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家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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