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知民初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良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发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浩,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上海候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仙霞。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浩、上海候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