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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中亚体育用品商店、丁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18299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中亚体育用品商店、丁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中亚体育用品商店,丁志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299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区中亚体育用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L42608578、L15880963。

经营者:丁志华。

被告:丁志华,男,户籍登记地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433,系被告中山市东区中亚体育用品商店经营者。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区中亚体育用品商店、丁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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