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664号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骆水根,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静,系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销售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尚玉龙,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耐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华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