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执3号
案件名称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帝斯曼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执3号申请执行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tsB.V)。

住所地:荷兰特海尔伦市海特欧弗龙1号。

委托代理人:许艳、朱婵媛,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小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丰收。

被执行人:新乡市帝斯曼饲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乡市牧易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小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常发。

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帝斯曼饲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乡市牧易达饲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7民初6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月10日、3月3日、4月19日、5月19日、6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询结果为:其名下银行账户有12683.50元,并进行冻结、扣划,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

无网络资金,无证券、保险、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2月2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登记机关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018年12月28日新乡市牧易达饲料有限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四、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予以认可,表示暂不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83.50元,扣除执行费4146元后余款8537.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得债权依法应当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观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观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