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知民初9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县乐家居陶瓷门市部。
经营者:张通。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景县乐家居陶瓷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