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1217号原告:周金娥,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国利,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周金娥与被告谭国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金娥于2021年6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娥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金娥负担。
审判长 张维佳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何燕书记员孙從轩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