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35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潘,女,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