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琪琪化妆品商行(经营者李素珍),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琪琪化妆品商行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琪琪化妆品商行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